索??引??號: 13567027/2024-03759 |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 | 發布機構: 平泉市供銷社 |
成文日期: 2024-04-09 | 文件編號: 平政辦〔2024〕24號 | 有??效??性: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部門,各金融機構:
《平泉市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4月9日
平泉市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業務改革、創新抵押擔保方式、盤活農村沉睡資產、拓寬農民融資渠道、滿足城鄉融合發展多樣化融資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城鄉融合發展綜合試點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2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村產權是指:農村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收益權、農村小型水利設施、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農村生物資產和農業類知識產權等。
1.農村土地經營權。需提供合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動產證》)、交易雙方簽訂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及平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等相關權屬證書。
2.林權。需提供合法取得的《林權經營權證》(《不動產證》)或交易雙方簽訂的流轉合同及平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等相關權屬證書。
3.“四荒”使用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需提供交易雙方簽訂的流轉合同及平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需提供合法取得的市(縣級)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證》。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承包經營權。需提供承包合同。
6.集體資產收益權。提供集體資產收益證明。
7.農村小型水利設施。需提供合法取得的市(縣級)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農村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證》或《農村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證》。
8.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需提供合法取得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材料。
9.農村生物資產。需提供自種自養的證明材料。
10.農業類知識產權。需提供合法取得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證》《新品種權證》《新技術權證》等知識產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借款人是指:農戶、承包人、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合作社、農村個體工商戶、農村私營企業主、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下簡稱“借款人”);貸款人是指:在平泉市轄區內依法、合規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借款人、貸款人合稱為當事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戶、承包
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將其合法取得的農村產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抵押人是指平泉市轄區內符合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申請條件的農戶、承包人、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抵押權人是指參與平泉市完善農村產權抵押擔保權能,提供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六條 平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具體負責農村產權抵押登記工作,依托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化平臺搭建全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系統,負責農村產權抵押登記、公示、查詢、備案。
第七條 合作銀行積極創新農村產權抵押擔保貸款相關信貸產品。相關農村產權主管機構負責分工制定和完善農村產權抵押登記規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準入條件
第八條 農戶以其獲得的農村產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貸款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2.用于抵押的農村產權位于平泉市行政轄區范圍內,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
3.依法擁有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材料和平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權屬確認書或交易鑒證書;
4.農村產權關系清晰、權屬無爭議,存在共有人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5.涉及土地經營權抵押的,承包方已明確告知發包方土地抵押事宜,并征得發包方同意,且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用途;
6.貸款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通過合法流轉方式獲得農村產權的農業經營主體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農業生產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2.用于抵押的農村產權位于平泉市行政轄區范圍內,符合
國家有關政策要求,權屬關系清晰,沒有權屬爭議;
3.經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的產權流轉合同和平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鑒證書,合同應注明抵押貸款權限,已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4.申請貸款的農業經營主體從承包人手中流轉土地獲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申請貸款時應經原承包方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農業經營主體從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的土地獲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申請貸款時應通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獲得同意抵押貸款的書面證明材料;
5.抵押人為企業法人的,同時應出具同意抵押擔保的內部決策等證明文件。
第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貸款時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書面決議和同意抵押證明。
第十一條 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剩余期限;以通過流轉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其流轉期限、必須先繳清抵押期限內土地流轉費用。經土地承包方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方可進行抵押。原土地承包方不得將已流轉的農村土地承包權用于抵押。
第十二條 貸款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抵押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1.抵押貸款申請。借款人向貸款金融機構提交以下材料;①抵押貸款申請書(抵押貸款申請書格式文本由貸款人負責提供);②申請人身份證明(法人申請需提交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農戶、承包人申請需提交本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明);③擬抵押的農村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原件及復印件;④抵押產權所有權人、經營權和其他相關權利方同意將該項產權進行抵押的相關書面承諾。
2.農村產權價值評估。貸款金融機構對抵押物進行核實和評估。農村產權價值評估以貸款金融機構內部評估為主,可采取貸款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協商議定的方式,也可引入專業評估公司。
3.開展盡職調查。貸款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資信情況,結合借款人實際需求和抵押物的評估價值確定貸款金額。
4.簽訂借款、抵押合同。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抵押合同。
5.辦理農村產權抵押登記,平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出具《農村產權抵押登記證書》。
6.銀行取得《農村產權抵押登記證書》后,按照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約定,執行相關手續。
7.平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將農村產權抵押登記情況在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化云平臺進行公告。
第四章 抵押物登記
第十四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后,應共同持以下資料向平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1.抵押登記申請書;
2.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申請需提交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農戶、承包人申請需提交本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明);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抵押的農村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由委托代理人辦理農村產權抵押登記的,除提交上述規定材料,還應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
6.農業經營主體通過合法流轉方式獲得農村產權的,提供原承包方同意或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同意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可用于抵押并出具合法再流轉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下列農村產權不得抵押:
1.權屬存在爭議的;
2.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遷范圍的;
3.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六條 平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應當對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其他登記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1.申請人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2.借款合同、抵押貸款合同是否有效;
3.抵押物權屬是否清楚、有效;
4.抵押物中是否有屬于禁止抵押的內容;
5.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法定的年限。
第十七條 平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應當自登記申請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決定是否登記。對于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應當于審核通過后1個工作日內辦結抵押登記手續,并向抵押權人核發農村產權抵押登記證書;對于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和抵押人。
第十八條 農村產權抵押登記內容變更的,抵押合同雙方當
事人應當持農村產權抵押登記證書和抵押登記內容變更的證明材料到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抵押貸款還清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持農村產權抵押登記證和還清貸款證明等相關材料,到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之日內完成變更或注銷登記審核,對符合變更或注銷登記條件的,應當于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結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對不符合變更或注銷登記條件的,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和抵押人。
第十九條 農村產權抵押后,原承包方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原享受的國家相關政策補貼不變。如發生征用等特殊情況,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執行。
第五章 貸款用途、借還方式、金額、期限及利率
第二十條 借款人所借貸款僅限于貸款合同約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挪作他用。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資金應當符合以下用途:農業種植、養殖業和經濟林栽植;購買種子化肥、農機具、運輸工具和生產加工配套設施等農業生產資料;農產品研發、成果轉化、經營加工、品牌建設、市場營銷;發展休閑農業等。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資金用途必須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用于農業農村產業發展,屬于金融機構信貸支持范圍,不得用于其他超規定范疇。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方式主要包括:農村產權直接貸款、小額循環貸款。
(一)農村產權直接貸款
1.借款人可以依法以其擁有的農村產權直接向銀行抵押貸
款;
2.貸款程序按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3.抵押登記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二)小額循環貸款
1.實行“集中評定、一次登記、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2.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個人信譽、生產經營狀況及其所擁有產權情況對其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按信用等級核定相應的貸款限額,并一次性辦理產權抵押登記手續后發放貸款證;
3.借款人可以憑貸款證及有效身份證件到發證銀行直接辦理限額內的貸款;
4.產權抵押登記時效應與貸款證的時效相一致;
5.銀行應參照貸款人貸款檔案管理要求,按戶建立小額循環貸款檔案。
其他個體農業經營戶和小規模農業企業的小額流動資金貸款也可以參照小額循環貸款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還款方式,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周期、現金流量特點,合理采取等額本息、等本遞減還款方式(最長可按年分期還款),以及按月(季、半年、年)結息,到期還本還款方式。單筆貸款期限1年(含)以內的,還可采取一次性息隨本清還款方式。對從事生產周期較長、經營初期還款困難的借款人,可設置貸款寬限期。寬限期應根據借款人實際生產經營情況確定,最長不超過三年,且符合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應按照借款人資金需求、資信狀況、償還能力、審查經營情況和發展前景等因素綜合判斷,合理設定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金額不超過用于抵押的農村產權市場公允價值的或評估價值的50%。貸款期限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周期、自然天數、地理地勢等綜合確定,采用一般方式貸款的,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采用可循環方式的,額度有效期不超過3年,額度內單筆貸款期限不超過5年。借款人為法人的,流動資金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年。鼓勵對誠實守信、有財政貼息或農業保險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適當提高貸款抵押率。
第二十四條 貸款利率應綜合考慮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監管要求、惠農政策等因素,按貸款業務發生時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點確定,但其利率一般應低于信用貸款利率,原則上不超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1.5倍。貸款逾期利率或者轉移貸款用途按貸款金融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制定詳細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措施等管理規定,加強對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風險防控。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密切監控借款人貸后資金運營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轉移資金,變更信貸資金用途。
第二十七條 鼓勵保險公司參與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業務,以保險公司承保的農村產權辦理抵押貸款的,貸款人在貸款額度和利率定價上適當給予優惠。
第二十八條 對于惡意逃避債務的借款人及相關責任人,將根據相關規定列入信用黑名單。
第二十九條 平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和貸款機構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造成抵押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抵押物的處置
第三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可以依法實現抵押權,有權對抵押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合同約定進行處置: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期滿,借款人不償還貸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而無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履行合同的;
3.抵押人被宣告破產、被依法撤銷或者解散的;
4.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或者其他導致借款人無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因借款人不如期履行還款業務,或者出現合同約定需要行使抵押權的情形,合作銀行可依法采取訴訟清收、協議轉讓、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掛牌再流轉等方式處置抵押物。雙方積極探索建立農村產權收儲中心,拓寬農村產權流轉處置渠道。
第三十二條 抵押權人以折價、拍賣、變賣、流轉等方式實現抵押權的,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三條 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林地使用權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用途。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供銷社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市相關部門要與合作金融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實施細則,報平泉市城鄉融合綜合發展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解讀文件:《平泉市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解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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