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3567009/2024-05350 |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發布機構: 平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成文日期: 2024-11-14 | 文件編號: 平政〔2024〕25號 | 有??效??性: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平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4年11月14日
平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保障性住房體系,保障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管理,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2012〕第11號)、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2022〕第1號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政〔2011〕68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21〕8號)等文件精神及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管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市民政局協助做好審核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金融綜合服務中心、市公安局、市監委、市審計局、市數據和政務服務局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給予政策支持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限定面積、租金標準和銷售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居民出租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等。本辦法所稱的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賃住房的貨幣補助。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辦理下列保障性住房事務:
(一)保障性住房申請和有關信息的審核;
(二)保障性住房出租、分配、收回、收購和住房租賃補貼發放、調整、終止等事務的執行,以及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使用情況的登記和檢查;
(三)政府指定的運營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在住房保障部門具體要求指導下開展政府保障性住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主要職責為負責房屋資產管理、房屋維修維護、房屋租金收取管理;
(四)對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監督管理;
(五)保障性住房檔案管理及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
(六)其他與保障性住房有關的事務;
(七)鄉(鎮)人民政府明確保障性住房機構和人員,負責保障性住房工作,形成保障性住房服務網絡。
第五條 市政府將保障性住房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六條 市政府將保障性住房工作納入年度考核范圍,對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配建管理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普通商品住房開發項目建設用地供應前,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規模等總體建設要求納入規劃條件,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并在土地出讓公告和招、拍、掛出讓文件中明確說明,同時納入出讓合同。
第八條 配建的保障性安居住房與所在商品住房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整個項目如果分期開工建設的,應在首期完成配建。建筑設計應納入項目整體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房屋質量標準、建筑安裝材料、設備等應與整個項目一致,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河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技術標準》的要求。
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規劃設計和建設標準,并嚴格按約定搭配建設保障性住房。中心城區新出讓的容積率2.0(含)以下的住宅建設用地不在配建保障性住房;容積率2.0(不含)以上的住宅建設用地按2%配建。以上配建的房屋產權為政府所有。也可以繳納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設費,易地建設費按同地段商品房平均銷售均價的70%計算。城市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項目、城中村改造項目、回遷安置項目可不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九條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設計多種戶型結構,以滿足不同人口規模、結構的家庭基本居住需求,原則上單套建筑面積以60平方米以下為主(套型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嚴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60至90平方米的套型住房要控制在總量的30%以內。配建的保障性安居住房每套住房應有臥室、廚房、衛生間和達到普通裝修標準,給排水、衛生器具、照明、供暖、供氣、有線電視、室內門窗等設施齊全,并達到基本居住條件并能正常使用。
第三章 申請與準入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按規定的程序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是指申請人及與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
第十二條 申請條件
(一)本市城鎮戶籍居民家庭,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區(平泉鎮、臥龍鎮部分行政區域內)城鎮常住戶口(非農業人口)一年以上且實際居住;
2.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不足 15 平方米且總家庭建筑面積不足 50 平方米,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政府規定標準以內(以市統計局發布的上年城鎮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數據為準);
4.近5年內在當地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產權住房(含出售、贈與、被征收、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等,患重大疾病除外);
5.城鎮單身居民申請的須滿18周歲以上,申請人父母住房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
6.具有平泉市戶籍的退役軍人不受戶籍限制。其他條件與城鎮戶籍家庭相同。
7.離婚時間滿1年以上。
(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戶籍在保障范圍外和在保障范圍內穩定就業的務工人員<含城區非城鎮戶口>)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在申請當地穩定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年以上,在當地連續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1年以上且處于在繳存狀態;
2.在當地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和自有產權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在城區實際租房居住;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政府規定標準以內;
(三)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家庭,經公開招考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在編人員(以工作單位認定為準)。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工作地點在平泉市內;
2.申請人年齡 35 周歲(含)以下;
3.在當地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和自有產權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在城區實際租房居住。
第十三條 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申請保障性住房保障資格的,以家庭為單位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家庭應如實填寫家庭成員、住房、收入等情況,對申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簽訂承諾授權書。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申請資格和材料進行初審,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傳統方式對申請家庭租房、人口、戶籍等情況進行核查。對初審合格的申請家庭信息匯總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并指導申請人在“冀時辦 APP”——住建——公租房模塊按提示要求填報信息、上傳所需材料進行線上申請或到市住房保障部門線下咨詢申請。初審不合格的,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需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二)審核。市住房保障部門通過提取外網申請家庭數據,依托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統和省級聯審聯查平臺線上核查申請家庭相關信息及線下核查。對復審不合格的申請家庭反饋給初審部門,并告知原因。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以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20日內,向原初審、復審和審核部門申請復核。原初審、復審或者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合格的申請家庭需在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取得住房保障資格。
(三)保障。對納入城鎮住房困難的申請家庭,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為主,自取得保障資格的按申報時間次月起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準:1-2 人 30 平方米;3 人 45 平方米;最高 50平方米。
第四章 使用與退出
第十四條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30日內主動書面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保障性住房原申請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或戶口遷出的,其共同申請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需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審核通過后可繼續承租該保障性住房,同時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不符合保障性條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保障性住房資格,由住房保障運營部門下達騰退通知書,當事人逾期不搬遷的,申請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享受租賃補貼的,應立即停止發放補貼。
第十五條 租住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保障面積內(扣除租賃補貼)按1元/平方米/月,保障面積外按6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地下室按1元/每平米/月收取。
根據房地產租賃市場變化情況與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適時調整租金標準,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六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存在下列情況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租金減免,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外,經鄉鎮、民政局等部門認定,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其他家庭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按年租金減半收繳:
(1)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人員(提供殘疾證);
(2)家庭成員中有患重大疾病人員(提供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證明)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鄉鎮、民政部門核定,家庭條件極度困難,確實無力負擔最低保障住房租金的,市住房保障部門需報請市政府批準,可對其保障性住房租金進行免除。
對因死亡、無故失聯、服刑等特殊原因導致承租人未辦理退出手續單方面停止租賃行為而形成欠費的,可對其租金收繳賬戶分別進行核銷或“掛起”處理。賬戶核銷處理的公租房可收回并重新分配,承租戶所欠租金和滯納金予以核銷。賬戶“掛起”處理的公租房在“掛起”期內不再累計租金和滯納金。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明確辦理核銷或“掛起”處理的具體情況及“掛起”期限。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對已保障家庭的有關情況進行日常巡查和年度審核,實行動態管理。在保家庭每年12月1日之前通過“冀時辦 APP”——住建——公租房——資格年審模塊進行年度審核或到市住房保障部門線下咨詢辦理。申請家庭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應協助市住房保障部門通知并指導保障家庭按時參加線上年審。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審核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經審核家庭情況發生變化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相應調整保障或取消保障資格。
第十八條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三)有關信息發生變動超過規定條件不告知的;
(四)不再具備租賃保障性住房條件,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五)轉租、出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六)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結清租金,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驗房屋并辦理退房手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執行期間,可以提前退房。
第二十條 承租人承租保障性住房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拒不騰退的保障性住房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單位等協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清退,直至依照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輪候與補貼標準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輪候制度,將已通過資格審核、尚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確定為輪候對象,并登記造冊。輪候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輪候對象的配租排序,可以根據申請人住房情況、經濟狀況、家庭結構、申請時間等因素綜合評分確定,也可以通過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對城鎮低保家庭、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等可依據政策優先輪候。
第二十三條 輪候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輪候期限內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經審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重新輪候。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輪候對象的動態管理。輪候期內,輪候對象的家庭成員、戶籍、收入、住房等狀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說明變動情況,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資金以申請上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為主,不足部分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租賃補貼按照下列標準執行: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及新青年、新市民在保障面積內按9元/平方米/月發放補貼;新市民、青年人享受其他單位發放住房補貼不適用本條規定;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租賃補貼保障期限最長為 3年,到期后停發補貼。
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改部門核定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并報政府批復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進入保障性住房輪候期在未取得實物配租之前應發放住房租賃補貼。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家庭轉入實物配租的,自轉入實物配租的下個月起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六章 房屋管理與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持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由市公房管理和房屋交易機構(企事業運營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負責房屋資產及運營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閑置,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違法活動,不得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照價賠償。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建立保障性住房智能化管理系統,用于輔助保障性住房日常監督管理并不斷完善優化,依據大數據分析對房屋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對疑似轉租、空置等違規行為及時發現處理。通過將房屋租金繳納、租賃期限等情況與門禁系統關聯等方式,妥善解決保障性住房退出難問題。
第三十條 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由出租人負責。
第三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由其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管理。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協助市住房保障部門開展管理工作,及時登記更新保障性住房入住情況,發現違規出租、出售、 轉讓、調換、經營、空置等情況要及時報告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已騙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資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終身不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責令退回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請。同時,將當事人的行為記入省級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并將有關行為抄告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和單位。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為其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保障性住房。違反此規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場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住房保障對象遵守本辦法和合同約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保障對象與城鎮住房保障相關的資料,了解其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等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二)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員陪同下,進入保障性住房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對違反本辦法和合同約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住房保障部門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條 保障對象因終止城鎮住房保障或者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予以補繳;拒不補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讀文件:《平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文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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